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章程》和《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分会全称为“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岩土稳定与固化技术分会”,简称为“岩土稳定与固化技术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三条 分会是由从事与岩土(土壤)稳定与固化技术相关的设计规划、科研开发、固废处理、材料生产、机械设备、施工、检测认证等独立法人单位、协会、学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社团组织。
第四条 分会的宗旨是:在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提升我国岩土稳定与固化领域的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废弃物的科学处置与综合利用,建立岩土稳定与固化的行业服务平台,推动技术链和产业链的建立和完善。
第五条 分会是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的专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会接受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的全面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分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岩土稳定与固化技术分会秘书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动态、市场信息与发展环境,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诉求,作企业的参谋和助手。
(二)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岩土稳定与固化技术的发展动态,开展行业统计和市场经济运行分析,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三)积极参与政府委托、协会组织的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的研究,组织制定相关行业和协会技术标准,及时进行标准宣贯,促进企业对新标准、新规范的及时掌握与理解。
(四)研发行业重大前瞻性课题,承担岩土稳定与固化技术相关领域科研项目的立项、评估、鉴定验收的初审和推荐工作,指导企业开展产品开发、方案认证、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成果申报。
(五)整合行业技术资源,依托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成果展览,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组织编辑培训教材和技术刊物,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为企业发展和市场开拓创造有利条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六)在协会秘书处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同行业的对外交往活动,开拓国际市场,并为会员单位涉外活动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七)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建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协调机制。
(八)加强与政府部门、地方协会及相关行业的联系,为岩土稳定与固化技术相关的设计、生产、装备配套、工程施工单位等搭建平台,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
(九)承担政府部门和协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分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和本工作细则;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本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分会理事会授权分会秘书处注册登记,报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分会工作细则,执行分会决议;
(二)维护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分会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分会反映行业、企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协会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二)对其他会员恶意中伤的;
(三)个体言行对协会和分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分会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理事单位由分会秘书处协商会员单位提出名单,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后产生。理事单位在本单位中推荐一名从事岩土稳定与固化技术相关领域工作,并热爱分会工作的人员代表本单位成为分会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如理事调离其所代表的理事单位后,即不再作为分会理事,新理事人选可由理事单位补充推荐。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分会年度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制定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分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由分会秘书处征询分会理事单位意见后提出,报协会秘书处审批,经分会理事会选举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三条 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理事长是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行业知名专家,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愿意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秘书长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行业情况,愿意以协会事业和行业发展为己任;
(三)分会负责人任职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遵纪守法,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记录;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分会负责人在任职期限内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分会负责人任期5年,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分会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四)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检查、监督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六)提名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七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会费标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分会会费标准按照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会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会员、非会员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分会不另设财务账户,财务工作由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分会的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三十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工作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分会工作细则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分会修改的工作细则,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分会注销由协会秘书处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三十七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分配,在协会理事会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经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